早上跟老闆P開會的時候被訓斥了一番。
P平時距離我超過八千公里,一年難得見他老人家幾次面。
P的個性極為溫和,對於下屬更是極盡容忍之能事。
能夠被他說上兩句,想必是已經有點看不過去了吧。
被訓斥的原因是我在一封對內部同仁的e-mail中,字裡行間透露出自己對於公司某些事情的不滿。P用他那一貫非常小聲且吞掉尾音的荷蘭腔英語說:
「不要輕易用負面的、情緒性的字眼,即使你說的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。用口頭講的可以很公開,但是寫在e-mail裡的就要非常小心,因為你不知道別人會如何使用你的e-mail…」
其實P說的我又何嘗不知道呢?
在職場上我一直是用美式作風來處理事情,因為它開放、透明、有效率,而且對事不對人。
我深信無事不可對人言,所以可以橫眉冷對千夫指。
當然,代價就是得罪一拖拉庫的人,而且還可能會連累到別人。
自己可以不怕死,只是有可能無意間會讓其他人跟著陪葬。
想到這裡,以後還是謹言慎行的好。